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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2:10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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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申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函

食药监注函[2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开展了地方药品标准整顿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等工作,并下发了相关的文件。为便于药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正确理解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
  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方药品标准”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1985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允许有地方药品标准存在;2001年12月1日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则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如“粤卫药准字(1994)第XXXXXX号”)。使用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有的执行地方标准,也有的执行国家标准。

  二、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
  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取消地方药品标准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地方药品标准整顿工作。地方药品标准整顿是对执行地方标准的药品进行医学药学再评价,审核通过后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的精神,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3月25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地方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96号)作出了规定:

  (一)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可以使用原地方批准文号。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流通和使用。

  (三)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

  三、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使用期限
  为加强药品管理,规范医药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该项工作是对国家标准药品和已纳入国家标准管理的原地方标准药品,统一换发“国药准字”批准文号。使用地方批准文号药品的使用期限,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29日印发的《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国药监注〔2002〕156号)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因此,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并存。

  (二)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除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品种外,可以使用原药品批准文号。

  四、近期,有企业反映,医院、药品经营企业盲目向生产企业退回地方标准药品和地方批准文号药品,希望医院、药品经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避免盲目退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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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 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长专线电话各网络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长专线电话开通以来,在为群众排忧解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市委市政府提出“创业实干打硬仗”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已经开始实施,各单位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认真抓好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落实,强化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落实效果,推动市长专线电话工作的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长专线电话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长专线电话的作用,决定对各网络单位开展市长专线电话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考核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评议对象为市长专线各网络单位,即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牵头,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评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组成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小组,实施对各网络单位专线电话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六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具体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工作;审定考核档次;受理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研究和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考核由市长专线办根据当月反馈和工作检查、抽查情况进行,每次考核要做好记录。年度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11月份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考核评议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程度、公开电话值守情况、办理工作情况、反馈情况(含信息报送)、市民满意程度等五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程度。主要指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市民投诉办理工作,是否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重大事项是否亲自批办并督促落实。
(二)公开电话值守情况。主要指公开电话是否确保畅通和有人值守,接听市民来电是否热情、耐心、尽责,对市长专线办公室的指令和交办事项是否按要求认真落实。
(三)办理工作情况。主要指对市长专线办转办的事项能否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对市长专线办电话直接交办的紧急事项能否及时办理,及时反馈;有无拖延、推诿和搪塞应付等现象。
(四)反馈情况(含信息报送)。主要指对市长专线办转办的事项能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反馈单填写是否规范、详实、无漏项;月转办件5件以上的单位是否向市长专线办报送办理情况信息资料。
(五)市民满意程度。主要指投诉者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由市长专线办抽查或回访市民衡量。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考核标准以百分计,每个档次的分值范围是:
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
一般: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
较差: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十条 五项考核内容各占分值为:领导重视10分,公开电话值守10分,办理工作50分,反馈情况(含信息报送)10分,市民满意程度20分。
月考核只考核后四项内容,领导重视一项在年度考核中统一衡量。
第十一条 考核时先给被考核单位一个满分,即100分,然后采取失误扣分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
(一)办结率达不到100%的,差多少个百分点扣多少分。
(二)办理结果不实的,每次扣2分。
(三)未向来电群众回复办理结果的,每次扣1分。
(四)反馈单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被退回的,每次扣0.5分。
(五)市民反映的问题应该办理而未办理引起群众反复投诉的,每次扣4分。
(六)公开电话无人值守的,每次扣2分。
(七)对市长专线办交办指令推诿应付拒不落实的,每次扣5分。
(八)未报送办理情况信息资料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三条 在月考核中市长专线办按不少于月来电量20%的比例回访来电人,抽查了解办理实效。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长专线办发出考核通知,向被考核单位讲明考核工作有关事项。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写出工作总结,同时填写《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根据市长专线办每月考核记录,被考核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考核登记表,以及随机进行的抽查、回访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档次。
(四)年度考核计分方法:(月平均得分+领导重视得分)×95%+5%机动得分。
5%机动得分主要根据办理工作质量和信息报送采用情况确定。
(五)考核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初评的档次、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初评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十日内向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公布考核结果,总结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情况由市长专线办向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长专线办提出意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市长专线办视情处置。
对办结、反馈、群众满意程度达不到要求标准的,对市长专线办调度指令不办理的,公开电话一月内出现3次无人值守等情况的,由市长专线办进行通报批评。也可通知该单位负责人到市长专线办谈话,将谈话记录在册,并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认定为较差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查找原因和改进工作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0年9月29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提出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新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将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大量的国民经济计划、统计资料都要求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省、市、自治区标准排列顺序,否则将在统一编码、收集整理资料以及建立数据库等方面,给计算机的广泛应用4带来很多困难.
建国以来,至一九六九年,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列顺序,习惯上是以北京为首,过去的一些历史资料都是按照这个顺序排列的.一九七0年为了突出三线建设,当时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在计划统计方面,应把西南区排在前面,这个顺序,计划统计部门一直延续使用到现在.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仍沿用以北京为首的习惯排列次序.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计划管理、行政管理、统计汇总和人口普查,都需要对行政区域的排列顺序有一个全国的统一标准.经我们共同研究,建议恢复以北京市为首的排列顺序.这与世界多数国家把首都排在第一位的习惯相一致.具体排列原则如下:
一、照顾到历史习惯和分片汇总的需要,仍保留六个大区的概念,但大区不作为实体.
二、大区内按直辖市在前,区内各省、区基本按现行习惯排列,以便使已经积累的经济资料调整工作量减到最少限度.
三、台湾省排在全国最后.
按照上述原则,新的排列顺序如下:
1、北京市; 2、天津市;
3、河北省; 4、山西省;
5、内蒙古自治区; 6、辽宁省;
7、吉林省; 8、黑龙江省;
9、上海市; 10、江苏省;
11、浙江省; 12、安徽省;
13、福建省; 14、江西省;
15、山东省; 16、河南省;
17、湖北省; 18、湖南省;
19、广东省;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21、四川省; 22、贵州省;
23、云南省; 24、西藏自治区;
25、陕西省; 26、甘肃省;
27、青海省; 28、宁夏回族自治区;
29、新疆维吾尔自 30、台湾省.
治区;
考虑到各部门仍保存一些印好的旧表格,为了不致造成浪费,新的顺序建议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第六个五年计划开始时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