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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4:27:31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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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9号
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为切实认真做好我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划、财政、人事、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配合,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我区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自治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劳动力调查工作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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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3]48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合《小额贷款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作出预算安排并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七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送当地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当地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收到经担保机构核对后的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各级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各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每月终了5天内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微利项目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表格附后)。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拨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唐青林


  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点是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该特定人必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一.以竞业禁止法律效力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竞业禁和约定竞业禁止。
 
  (一)法定竞业禁止。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约定竞业禁止。如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在此我们主要讨论约定竞业禁止(后简称为竞业禁止)。

  二.签署《敬业禁止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事前防范手段之一,它是从约束与该经营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自谋福祉或为他人谋福祉的行为来保护商业秘密,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也是签署该类协议最原始的目的。竞业禁止协议是随着企业保密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保密手段,它主要是通过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历年实践来看,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领域取得了可观的成效。
  其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这是由保护商业秘密衍生出来的价值,而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非法公开。
  再次,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力的抨击违法行为,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受害方可以向法庭提交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文本,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就好像一个天平,天平的左边放着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右边放着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当天平往左边倾斜时,将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反之,当天平往右边倾斜时,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又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尽量避免《竞业禁止协议》产生消极影响,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1)竞业禁止的企业范围不应太广,必须是确实与原单位属同类企业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将影响劳动者的择业只有。(2)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应太长,《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都有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超过三年;(3)竞业禁止限制的对象是企业中掌握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员,如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单位可以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能限制范围任意拉宽至企业全体员工;(4)企业必须支付合理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竞业禁止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主要限制的是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劳动者无法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谋取生活,这就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收入。因此,为了平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员工离职后可以到任何单位任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些地方法律类文件也明文规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57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我国法律仅仅强制规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57号)中有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该文件法律效力太低,仅仅对该地方产生效力。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缺陷。相信随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出台,这些细节将会更加完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