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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9:22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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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邮电部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是从国家安全考虑,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出发的。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非邮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外商的涉足,不仅极大地干扰了邮政通信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而且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外商经营管理邮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目前各局针对邮政通信市场混乱的现象,正在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山东、湖北、江西、福建、辽宁、广东等局会同当地公安、工商、国家安全、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制止非邮政部门无照经营和侵权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违法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对邮政通信市场的清理整顿中也遇到一些阻力和干扰。为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邮政通信市场,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是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贯彻执行《邮政法》更是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中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坚持国家法律赋予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不仅仅是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必须站在这一高度来认识问题。各局应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为,贯彻落实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邮部联(1995)317号)。
二、办好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是《邮政法》赋予邮政企业的光荣职责。各级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邮政企业办好专营业务。
三、贯彻执行《邮政法》不仅仅是邮电部门的责任,也是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责任。各局应加大对《邮政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宣传国家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重要意义,同时应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邮政法》的贯彻落实。
四、各局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邮政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汇报邮政通信行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请各局将贯彻执行邮政法律法规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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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JTJ304-2003)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602号



关于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JTJ304-200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制定的《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行业试行标准,编号为JTJ304-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概念和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它是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果的评价和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主体是合议庭的法官,审核认定的内容是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确认。
1、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这是证据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法院必须予以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在法院审理中,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其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所有证据只有符合上述三种特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下列证据材料因不能同时具备三种特性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二)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法院在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在庭审结束前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认定有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对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作者: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