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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2:12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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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九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全面、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负有本规定第七条(一)至(六)规定的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二)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出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市府直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建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对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工作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七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二)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三)为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必要条件的责任;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期限、依据和受委托组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监督的责任;
(五)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责任;
(六)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情况的责任。
第八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府直属各部门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三)本部门委托执法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和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责任;
(四)对本部门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责任;
(五)依照《韶关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规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的责任;
(六)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情况的责任。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任用行政执法人员,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完善并落实如下制度:
(一)岗位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做到四公开:
1、行政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上墙公开;
2、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事项的,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上墙公开;
3、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的标准、依据上墙公开;
4、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做到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执法错误的及时纠正。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韶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
(六)行政执法考评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结果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成绩优异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行政不当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确定本单位接待举报、控告的机构和电话,并对外公布。对各种投诉应依法查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
(八)登记存档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对行政执法中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擅自增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行政不当,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而不追究的,或者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不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出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的建议,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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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11月29日,财政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以下简称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搞好防汛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防汛岁修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本暂行办法。

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防汛岁修费是用于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和涵闸等防洪工程防汛和岁修的业务经费。
第五条 防汛费的使用范围是:
1、防汛和抢险用器材、料物的采购、运输、管理及其保养所必需的费用。
2、防汛期间调用民工补助,防汛职工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和演习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4、防汛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汛期临时设置或租用通信线路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文报汛费。
5、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测报设施)遭受特大洪水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所需经费。
第六条 岁修费的使用范围是:
1、堤防工程的维护费。指堤防维修、绿化、养护所发生的支出。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的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等费用。
3、防洪用涵闸的检查、维修、加固费用。
4、其它费用。指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防汛岁修费中列支。

三、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制要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制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各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辖防洪工程防汛岁修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逐级编报、汇总,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到水利部。
第十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报内容包括上年度防汛岁修费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所需防汛岁修费两大部分。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和年度计划表。
第十一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按事业财务级次,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办法。水利部财务司负责各流域委(局)防汛岁修使用计划的审批,各流域委(局)财务部门负责所管事业单位防汛岁修使用计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中央级防汛岁修费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所报年度防汛岁修费预算建议数,连同当年中央级水利事业费批复下达给水利部,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批复下达给各流域委(局)。

四、防汛岁修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防汛岁修费中有实物工作量的必须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水利部财务司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防汛岁修费的年度项目管理情况总结,由水利部连同其当年中央级水利事业费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查。
第十四条 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要纳入水利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水利财务部门对防汛岁修费的使用有管理、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防汛岁修费可以跨年度使用。本年度未支出的防汛岁修费可结转下年度,与下年度经费一并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费,在确保完成年度防汛岁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第十七条 建立防汛岁修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各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汛岁修费的管理,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防汛岁修费使用情况材料或总结,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用防汛岁修费购置的器材、料物均属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罗马尼亚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8日)
  中国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院(以下简称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根据平等互利和兄弟般互相援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按等量交换的原则,派遣科学工作者进行学术出差、讲学、考察、交流经验。

  第二条 双方在等量交换之外,可以互相邀请对方科学工作者进行讲学、专业咨询等。

  第三条 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参加各自组织的重要的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双方应在开会或进行其他科学活动前两个月发出邀请书。在邀请书上要注明该项科学活动的期限、财务规定和组织规定。被邀请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并通知参加者的姓名、职务、所做报告的摘要。

  第四条 双方在参加国际科学组织和国际科学会议活动中互相支持,密切合作。
  双方根据一方的要求,将所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情报供给对方。

  第五条 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互相交换和协助对方获得科学研究工作中所需书刊、情报、资料、复制照片和显微影片等,由双方图书馆和研究所直接协商办理。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至少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或用通信方式商签科学合作计划。

  第七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根据对等的原则,在科学合作计划中制定各项财务规定。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六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都没有书面通知失效,则本协议自动延期六年,并依此顺延。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科学院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院
  吴 有 训         克里斯托弗尔·西米奥内斯库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