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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0:23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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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4 号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改善城市环境,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地下人防工程,并对产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分车道、路肩、边沟、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街头空地、公交场站、公共广场、农贸市场;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人防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给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热供气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房管、城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项目资金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或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拆迁。
第六条 委托拆迁的建设项目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支付委托拆迁劳务费,标准应按不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费的4%—5%,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各建设责任单位应按时实施拆除。
第八条 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先予拨付30%的拆迁费,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1.5%的标准,先拨付30%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被拆迁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它构筑物)、评估金额等。
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按拆迁评估补偿金额3‰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附着物补偿款。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确定。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记载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未经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认定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且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以评估后的房屋建设成本价为基础给予适当补偿。
确定被拆迁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条件由被拆迁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第十五条 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结合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附着物补偿价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其征地补偿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拆迁依法批准的经营用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过渡费,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二)征地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装饰的部分;
(三)征地拆迁公告后,在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栽种的各种树木;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照本规定附件一、二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自搬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标准:
(一)1—7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
(二)8—15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仍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搬迁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树木补偿标准
二、地上房屋和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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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9年6月9日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秦旭东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其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的强势存在,造成了宗教势力与世俗政治势力之间的制衡,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尽管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这两种势力或此消彼长,各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或势均力敌,而且互有渗透,但总体而言,基本上形成了两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即精神的权威和世俗的权威,达到“恺撒的归恺撒,耶稣的归耶稣”所言的状态。既然不存在绝对、唯一的权威,也就不容易产生钳制一切的专制。“一个追求自由的人可以两边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会;得罪了教会,可以请求国王的庇护,”教会与世俗政府之间的张力给人们带来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

伯尔曼在其两本传世名著《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中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作过充分的阐释。他认为以11世纪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他甚至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由此我们也可窥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