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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8:09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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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cfachina.org,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公司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


取得会员资格的期货交易所名称


注册资本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和邮编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公司网址
 

公司电子邮箱
 


注:1.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按许可证内容填写。

2.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指经纪业务资格、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暂未取得金融期货业务资格填“无”。

3.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4.公司网址须填全前缀“http://”。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时间
事件简称
事件内容(200字以内)




注:1.本表主要介绍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2.事件简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公司改制、名称变更、公司重组、股东增资、股东变化等。

3.事件内容介绍主要情况。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许可证号
设立时间
负责人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详细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注:1.分支机构名称、许可证号、负责人按营业部许可证内容填写。

2.所在地填写格式为“XX省(自治区)XX市(县)”,如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和厦门的,直接填写城市名称。

3.电话填写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现任职务
高管资格批准文号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其他任职经历(与期货相关)
备注

   

注:1.本表填写对象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2.其他任职经历只填写与期货相关的任职经历,高管经历与一般从业经历分开填写。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从业资格号
任职部门
职务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注:1.从业人员包括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人员。

2.任职部门指各分支机构或公司的各部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入股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办公地址
公司网址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备注

 

注:1.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必须填写,鼓励其它股东填写。

2.备注栏内填写股东股权的变化情况。

3.所属行业和经济类型按照公示平台的要求进行选择(参照国家标准)。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时间
类别
实施机关
文号
情况简介(200字以内)



注:1.类别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包括警告、罚款等。

2.填写范围是公司设立以来,被有权机关正式对外公告的文件。

3.情况简介请说明事由、涉及人员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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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1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包括其它形式的经营者),必须接受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凭煤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三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节约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减少环境污染,方便用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布置销售网点。

第四条 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各旗县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或委托质检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

(三)有符合标准的经营设施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五)符合市内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书;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文件,股份制企业提供董事长签署的成立文件;

(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董事长的聘任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煤场位置平面图;

(六)计量及质量检验证明。

第七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自收到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查合格的,应出具批准文件。

第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煤炭经营企业须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监督检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经营情况;

(三)销售煤炭质量证书;

(四)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十条 经年检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煤炭营业执照:

(一)未按规定年检的;

(二)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不全的;

(三)虚报、瞒报、漏报年检所需数据的;

(四)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冒用他人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的;

(五)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及销售煤炭质量证书过期的;

(六)违反有关法津、法规的。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申请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统一要求,自本办法生效起30日内,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但应当执照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的规定,将企业经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煤矿企业实行煤炭准销票证制度。对于未取得煤炭准销票证的煤矿企业,不准经销煤炭。煤炭准销票证的管理、实施,按赤峰市煤炭准销票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地煤炭经销企业在赤峰市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机构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20日 财会[2000]2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附件:

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现将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取的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预收保费”科目;按承保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时,借记“预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公司按保险期限向银行一次性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承保期分期摊销代理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二、基金投资业务
公司从事短期基金投资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未改变投资意图,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在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