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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02:47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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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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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

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是根据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求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深圳对口支援的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深圳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甘肃省委、省政府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央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决定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机制、体制和工作方法;

(二)制定深圳—甘肃两地联合监督检查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案件协调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研究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的重要批示,决定开展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互相通报资金物资监督检查情况,就两地监督检查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五)向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报告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经双方组长认可即可召开。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会议纪要由双方组长共同签发。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会议通知、场地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印发、有关材料归档。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工作,并负责向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专题报告。



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号



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3年6月5日以海安会第MSC.143(77)号决议通过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f)(ii)(bb)款,所述修正案将于2004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三分之一以上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队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g)(ii)款,修正案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