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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56:38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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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2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应在对外签定进口合同后,由企业(集团)及时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副本和有关单证,经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办理免税手续。企业(集团)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时应指定专一的归口单位。进口品名应清楚,资料应完备。
二、技术中心中试产品减免所得税比照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所字220号文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向税务部门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定期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199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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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3月31日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改变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集体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必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一)符合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三)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林木调查设计文件;
  (四)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征用林地。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盖住房需占用少量林地的,申请人必须持乡林业站的书面审核意见,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 砍伐占用、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或者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所有者处理。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地、县三级按照2∶2∶6的比例分配使用,必须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


  第十六条 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用材林: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成本的8倍计算,天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30%计算,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成熟林和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30%计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5倍计算;
  (三)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四)珍贵树种,按树种木材价值的10倍计算;
  (五)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


  第十七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林营造同面积的丰产林郁闭成林所需费用计算。


  第十九条 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所占用、征用的林地;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 
下罚款;
  (五)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林地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1年,农垦系统继续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经研究,确定畜牧高产攻关单位10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现将《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按《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附件2)通知各单位,按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测产方法(附件4)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测产验收和产量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方案和验收表正式行文报送我部农垦局。同时,电子文档通过“农技推广项目报送系统”中资料上传栏目上报。全年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

  1.4月1日前,各垦区报送《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5)、《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6)。工作方案中要写明高产攻关技术要点。

  2.12月5日前,报送各垦区《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7)、《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8)。

  3.为了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增强可比性、科学性,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的验收年度和统计年度均确定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联系人:华国雄  010-59192684

  黄 勇  010-59192652、QQ号码1830798093

  传 真  010-59192652

  附件:1.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011年,农垦系统以奶牛、生猪为重点,通过集成、展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深入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增加总产,节本增效。通过高产攻关,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畜牧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国23个垦区创建104个畜牧高产攻关单位,比2010年的80个增加2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奶牛:在黑龙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西、重庆、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16个垦区确定53个奶牛养殖场为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攻关目标成母牛年产牛奶:北京、天津农垦9000公斤以上;上海农垦8000公斤以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西、重庆等垦区6000公斤以上。
2.生猪:在新疆兵团、黑龙江、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等16个垦区确定51个养猪场为生猪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每个生猪饲养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多点结合。突出垦区科技研究、推广、高产攻关技术力量强的优势,结合垦区现有的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建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开展活动。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制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完善组织、财务、督查、考核和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业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深入开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为推进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集成高产技术。做好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早发现问题,消除疫情隐患。重点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实施畜牧业健康养殖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和违禁药品的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通过现场指导、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根据牛场月报表和牛群周转记录,统计年内饲养奶牛头日数和生长发育各阶段奶牛的头日数,计算奶牛存栏数量和成母牛比例;通过查阅养猪场存栏月报或周报以及销售月报或周报,计算生猪养殖场出栏量。验收程序包括自验、省级抽验和部级抽验。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重点总结高产攻关的成效和经验,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还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通过典型,宣传引导,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2: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共104个)
一、奶牛高产攻关单位53个
1.北京市农场局奶牛中心良种场
2.北京市农场局金银岛奶牛场
3.北京市农场局中以奶牛场
4.北京市农场局金星奶牛场
5.北京市农场局北郊一场奶牛场
6.北京市农场局二牧奶牛场
7.北京市农场局一牧奶牛场
8.北京市农场局长阳四场奶牛场
9.北京市农场局南口二场奶牛场
10.北京市农场局渠头牛场奶牛场
11.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十四牧场
12.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五牧场
13.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七牧场
14.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八牧场
15.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九牧场
16.河北省芦台农场养殖场
17.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奶业公司
1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嘉禾奶牛养殖场
19.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完达山良种奶牛有限公司
20.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阳光养殖小区
21.黑龙江省绿色草原牧场奶牛小区
22.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吉祥良种奶牛场
2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圣澳良种奶牛有限责任公司
24.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场部奶牛小区
25.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千头奶牛小区
26.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朝阳良种奶牛场
27.黑龙江省双峰农场现代化奶牛示范场
28.上海市光明荷斯坦申星奶牛场
29.上海市光明荷斯坦金山奶牛场
30.上海奶牛集团至江奶牛场
31.上海牛奶集团东海奶牛场
32.上海牛奶集团新东奶牛场
33.上海牛奶集团五四奶牛场
34.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一场
35.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三场
36.上海牛奶集团跃进奶牛一场
37.上海光明荷斯坦星火奶牛二场
38.江苏省三元双宝乳业有限公司奶牛场
39.杭州新希望双峰乳业有限公司
40.杭州萧山富伦奶牛场
41.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
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金光乳业有限公司
43.重庆市天友纵横公司天友牧场
44.西安市草滩奶牛二场
45.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一分场
46.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二分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农牧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〇团天澳奶牛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一团天锦奶牛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九团二牛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良繁牛场
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绿洲牧业牛场
53.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
二、生猪高产攻关单位51个
1.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中荷种猪场
2.北京养猪育种中心SPF种猪场
3.北京养猪育种中心银冶岭原种猪场
4.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丹玉种猪场
5.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资源种猪场
6.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祖代猪场
7.辽宁省国营官大海农场泓源牧业有限公司
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思源生态良种猪繁育场
9.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江滨鸿顺猪场
10.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川南种猪场
11.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加有种猪场
12.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玉兰牧业有限公司
1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八队农垦东润养猪场
14.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宝丰牧业猪场
15.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十三队农垦盛洋有限公司
16.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宝泉岭农垦天香养殖有限公司
17.黑龙江省名山农场瑞兴种猪繁育基地
18.黑龙江省宝泉岭宝兴牧业猪场
19.黑龙江省宝泉岭鑫盛猪场
20.上海农场晚庄畜牧场
21.上海农场庆丰畜牧场
22.上海农场海堤畜牧场
23.江苏省弶港农场
24.浙江省杭州大观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25.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6.江西省梅岩垦殖场金园牧业公司
27.江西省五星垦殖场金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8.江西省全南县茅山垦殖场养猪场
29.江西省红星企业集团种猪场
30.江西省刘家站垦殖场翔鹰种猪有限公司
31.江西省彭泽县牧业有限公司(上十岭垦殖场)
32.河南省谊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33.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
34.湖北省五三农场陈湾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35.湖北省三湖农场三湖畜牧有限公司
36.湖北省总口农场种猪场
37.湖北省龙感湖农场盛龙养猪场
38.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和市镇三星生猪养殖场
39.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凤凰山种猪扩繁场
40.广东省五一猪场
41.广东省海鸥猪场
42.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良圻原种猪场
43.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金光有限公司
44.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川云门山场
45.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塘生态猪养殖场
46.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园艺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农场万头猪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新安种猪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一猪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博州赛里木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猪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总场李志杰猪场




附件3: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垦区名称 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合计(个) 1.奶牛高产攻关单位(个) 2.生猪高产攻关单位(个)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全国农垦 104 53 39 14 51 41 10
北京 16 10 7 3 6 6
天津 5 5 3 2
河北 1 1 1
内蒙古 1 1 1
辽宁 3 1 1 2 1 1
黑龙江 20 9 7 2 11 11
上海 13 10 6 4 3 3
江苏 2 1 1 1 1
浙江 4 2 2 2 1 1
安徽 1 1 1
江西 6 6 2 4
河南 2 2 2
湖北 4 4 4
湖南 2 2 2
广东 2 2 2
广西 3 1 1 2 1 1
重庆 3 1 1 2 2
四川 1 1 1
陕西 1 1 1
宁夏 4 3 2 1 1 1
新疆兵团 9 5 5 4 4
新疆(畜) 1 1 1
附件4: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一、奶牛测产方法
(一)个体生产性能测定方法。按照《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450-2007)执行。参加高产攻关的奶牛场要尽可能参加生产性能测定(DHI),并建立详细的奶牛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奶性能、繁殖性能、犊牛出生情况、体尺体重,有条件的牛场应对成母牛进行体形线性评定。
(二)群体产奶量。成年牛全年平均产乳量=全群全年总产乳量 / 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公式中“全群全年总产乳量”是指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止全群牛产乳的总量。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全年饲养的成年母牛头日数(包括泌乳、干乳或不孕的成年母牛) / 365天。
(三)个体产奶量(根据NY/T 1450-2007测定)。305天产奶量是指自产犊后第一天开始到305天为止的总产奶量。不足305天的,按实际奶量,并注明泌乳天数;超过305天者,超出部分不计算在内。
二、生猪测产方法
生猪测产主要通过计算平均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头数或母猪年贡献率来考察。
(一)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量的计算。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12个月基础母猪存栏之和/12,或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52周基础母猪存栏之和/52,(当年参加配种的后备母猪也按基础母猪存栏处理)。
(二)年度总出栏量的计算。年度总出栏量=12个月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或年度总出栏量=52周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
(三)母猪年贡献率的计算。母猪年贡献率=年度总出栏量/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


















附件5: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奶牛存栏计划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产奶量高产攻关计划 公斤/年/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6: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生猪出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计划 头/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高产攻关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7: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奶牛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奶牛存栏数量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数量 公斤/年/头  
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量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8: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联系人 手机
生猪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生猪出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数量 头/年
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
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