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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40:37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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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卫生统计定期报表业已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类编码

1.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CD-10编码。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中心公布SAR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中文译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ICD-10临时编码为U04.9。我国等效采用U04.9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临时编码。相应调整卫统5表(出院病人调查表)产出表中173项疾病分类编码范围,将U04.9列入“总计(序号为001)”和“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序号为002)”中。由于正式编码尚未确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暂不列入“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下设的各类传染病中。排除疑似病例按确诊后的疾病名称编码, 疑似病例不应作为最终诊断结果。

2.从今年起,医院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5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表(卫统8表)。卫生机构分类使用新的22位代码,废止旧的18位(门诊部及以上卫生机构)和12位(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分类代码。

二、执行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任务有关问题

1.根据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对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执行修订后的《制度》。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4年2月底前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报送下列数据:

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4表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1、2、3)和120家样本医院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及各县/区汇总表;卫统7表各县/区汇总表;卫统8表死因调查点汇总表和1/3原始资料数据库;卫统9表省级汇总表。

3.按照《制度》规定,基层卫生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和主要设备变动情况随时报送所在地县/区卫生局。今年不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2003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库》、《部分卫生机构设备数据库》。

三、《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未做修改, 业务统计调查表由我部有关司局布置。基层卫生单位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送2003年卫生业务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业务统计调查表。

四、推迟2002年第二次年报上报时间。由于各级卫生部门忙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2002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卫统2表)和《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的上报时间由《制度》规定的6月底推迟到8月底,填报范围和报送内容不变。

五、各基层卫生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数字,不得拒报、虚报和迟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卫生法规及军队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部门报送有关卫生统计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统计法规和《制度》,从召开布置会、组织人员培训、深入基层检查等环节入手,扎扎实实搞好年报准备工作,力争圆满完成2003年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调查表》

1. 卫统1表第1.7项(设置/主办单位)和卫统7表第1.4项(设置/主办单位):将“1政府”分为“1卫生部门”和“7其他政府机关”,产出表“政府办”包括“卫生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整相关代码数据库。

2. 将卫统1表第六项(资产与负债)、第七项(年收入与支出),卫统3表第八项(购买价格),卫统4表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卫统6表第三项(年总收入与支出)中的“万元”改为“千元”。

二、《调查表》说明

1.卫统1表和卫统2表(人员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2.卫统2表(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由地方医疗机构聘任的、有军官证而无身份证的军人,其临时身份代码由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编制。军人临时身份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基本相同,即:行政区划代码(6位)+出生日期代码(8位)+顺序代码(3位) + 效验码(1位)。

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即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国家标准代码。出生日期代码为8位,依次为年(19XX)、月(01-12)和日(01-31)。顺序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即001-999,以识别行政区划、性别和出生日期相同者,顺序代码第三位表示性别,单数为男性、双数为女性。效验码为1位,统一用英文“J”表示,以区别居民身份证。

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仅作为《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中卫生人员的唯一身份标识,不得发证。同一县/区内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不得重复。

3.卫统4表:妇幼保健院从2003年起填报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内容。

三、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和用户要求,调整并完善了产出表及《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程序,加快了系统运算速度。补丁程序已在创智公司网站公布(www.powerise.com.cn/pis/),用户可自行下载。修改和增加内容主要有:

1.卫统1表和卫统4表: 将“疗养院”从“医院”中划出,作为一大项统计;资料类别增加“卫生部门”和“直属单位”。

2.增加卫统1表与卫统6表之合并表,卫统6表增加按“市县”分组栏等。

3.增加卫统7表-1(产出表)乡级录入、审核、汇总功能。

4.增加功能有:一览表查询及打印,基层单位上报卫统1表、卫统4表、卫统9表,卫统5表产出表数据导入导出等。

5.修改审核条件和产出表汇总检索条件。

四、修正2002年数据

1.修正数据前,备份原有代码数据库、年报数据库及汇总产出表(Excel表)。

2.修改2002年卫统1表和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中“设置/主办单位”有关编码。我部已完成各地区2002年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修改,由创智公司负责反馈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按照程序提示将调查表数据中有关“万元”改为“千元”。

4.重新汇总2002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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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修订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二、第十三条修订为: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方法同前款。

三、第十五条第五款修订为:非现役人员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四、第十七条修订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二○○八年四月十日

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5〕53号
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海沧镇、东孚镇人民政府,海沧公用事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建设局是本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是本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环卫工作与质量管理

  第四条 根据海沧区环卫工作管理现状以及环卫行业发展的要求,专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与作业分离”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企业(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

  (一)区环卫处负责对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镇(街道)环卫站以及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监督。

  (二)各镇(街道)设立环卫站,由镇(街道)、区环卫处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巡查督导,协助做好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三)镇、村环卫作业队伍和爱国卫生工作归口公用事业公司统一管理。

  (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结合环卫职工队伍特点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出路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环卫体制市场化改革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海沧建成区内的城市市政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全区镇村硬质道路、公共场所、公共厕所、清洁楼、垃圾转运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转运,以及辖区内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工作均由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二)各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其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已撤离的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三)施工工地的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

  (四)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所辖的卫生责任区域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负责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居民、村民实行“房前屋后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整洁)。

  (五)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港口、码头、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七)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建设局确定责任单位。

  第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

  第七条 根据行业质量管理标准,区环卫处切实抓好专业考核与监督指导,负责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及各项目评分标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情况逐项进行评分,并结合市、区二级市容考评成绩,计算作业单位每月实际得分,作为对作业单位奖惩及日常环卫经费的核销依据。

  第三章 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区建设局负责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范围。

  第九条 公用事业公司会同区环卫处编制年度环卫基础设施基建计划,纳入区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环卫基础设施及配套由区财政投资。

  第十条 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由公用事业公司作为建设主体进行建设管理,区环卫处负责督促、监管。

  第十一条 环卫基础设施及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口公用事业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章 环卫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海沧新市区、新阳工业区、南部工业区、东孚工业区等建成区的城市市政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由市公路局管理的除外)、公共厕所、清洁楼、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转运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其它单位在其责任区范围内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转运、处理等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用事业公司负责按照区环卫处审定的工作量编制年度环卫经费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年度环卫经费采取包干制。

  第十四条 镇(街道)按相关规定负责收缴辖区内居住人员的环卫日常维护经费,于每季度末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环卫经费按以下规定拨付:

  (一)日常环卫经费按季度拨付。

  (二)日常环卫经费按照年度预算预提5%进行绩效考核,年末根据环卫处对作业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再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环卫处负责编报年度创卫经费及其他专项环卫经费预算,纳入市政维护费预算管理,由环卫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垃圾统一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必须向区环卫处申报其生活垃圾排放种类、产生量、存放地点、容器类型、运输和处理方式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第十八条 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委托相关的专业单位负责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必须运到东孚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建设局应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涉及环境卫生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环卫处对全区环境卫生工作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实行考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区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