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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6:59:58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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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务输出,加大对苏北各县、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支持,确保实现我省每年新增输出农村劳动力50万、力争70万,到201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0万的目标,自2004年起,决定整合培训资源,统一补助标准,将省有关部门和国家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为加强培训工作的协调和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挂钩。各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其中:苏南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市、县,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口挂钩帮扶地区农村劳务输出培训。
  第二条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苏北各县、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用于对接受输出培训农民的补贴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机构的奖励。在支持对象上,省级资金重点补助贫困农户和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学的农民输出前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与国家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要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第四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兴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培训、输出机构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输出就业率;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减免有关费用,降低收费标准,做好服务工作;培训输出工作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资金补助对象。
  (一)对苏北各县、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二)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的各类机构(不含培训机构),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对承担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在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计委、农林、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县根据省下达的输出培训任务,区分不同培训工种,在全县范围内向各类各种所有制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开招标。在符合第七条中规定的培训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报省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申请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八条 申请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补助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的各类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且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根据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培训价格,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00元,由省财政给予补贴;经当地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降低3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0元,市、县财政补贴100元。
   第十条 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下,每新增输出一人,由省财政给予20元奖励补助。

  四、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采取有关部门联合上报、联合审定、联合下达的方式进行。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林局、计委、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区)联合上报确定的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人数及补助资金方案,进行联合审定后报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有关部门。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农林厅、苏北办、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定下达苏北各市、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上报的年度输出培训任务及省补资金额度,省财政预拨培训补助资金的80%。
  当年11月15日前,苏北、苏中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将当年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有关部门。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后,由省财政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二条 对组织输出奖励补助资金,每年11月15日前,由苏北、苏中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林局、苏北办、扶贫办等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务输出情况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同时附报《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资金申请表》。经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审查批准后,联合分配下达各市。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及苏北各县、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所在县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直拨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规定的要求,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县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申领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领输出奖励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输出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复印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省里将组织抽查。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省级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有关市、县,省将扣减下年度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宣传,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面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将对在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也可以积极探索其它直接补贴农民的方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促进苏北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2〕145号转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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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减少适用的几个前提

              杨涛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新京报》1月17日)
死刑的减少适用直至废除,是世界的一个趋势,近些年来,在我国,经过法学界积极呼吁,减少对死刑的适用也逐步成为立法界和理论界的一种共识。笔者也赞同对非人身暴力犯罪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在目前中国现实语境下,要真正减少死刑的适用,除了民众的观念一时比较难接受外,还面临着对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的困难。
从中国与西方主要的法治国家刑种比较来看,尽管说我们国家适用死刑比较多,但是比较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设置,我国有期徒刑最长是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无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一般都变更为15年到20年,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而西方的许多国家,有期徒刑最长的都在30年以上,一些国家甚至是上不封顶可判几百年,无期徒刑也是完全有可能终生不能释放。因此,比较少适用甚至不适用死刑的一些国家,其比较长的有期徒刑和可能终生不能释放的无期徒刑能保持足够的威慑力,这一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其次,从执行中的程序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的变更的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并且有关程序上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利害关系当事人无法参与到这一变更程序中来。因此,民众担心减少适用死刑后,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借助关系逃脱处罚并非空穴来风。前几年,媒体披露的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投监后买通监狱领导,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还在高墙内住高级套间,专人伺候,召妓,乘豪华轿车随意出入,最终又在社会上滥施淫威,杀死一人。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刑罚执行中也有变更程序,但执行的比较到位,程序严格,因此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轻易让其出狱的事件少有发生。
因此,在笔者看来,要逐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首先,必须从刑种设置进行改造,要将有期徒刑最高刑设置为25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0年,无期徒刑经执行2年后确有悔改的,可以减为30年,对于罪行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终生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其次,必须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要有监狱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不服裁定的有权上诉等等。
只有对现有的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减少对死刑的适用,才能既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性,又不至于使刑罚的威慑力降低而不利于保护社会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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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我行的一些分支机构开办了一种既能在联网储蓄所,又可在自动柜员机和POS机上使用的新型储蓄卡业务。储户凭此卡可办理存取现金、转帐消费、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及银行指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它突破了传统的储蓄卡只能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款的局限性,具有使用面广,功能齐全,手续简便等特点,同时又避免了储户透支的风险,一面世就受到了储户和特约商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和促进储蓄卡业务的发展,总行在广泛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并经1995年9月22日第八次行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开办储蓄卡业务,是适应银行电子化和提高我行储蓄竞争能力的需要。各行应根据内蒙全国建设银行筹资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力争使储蓄卡业务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银行服务范围,完善储蓄网点功能,向客户提供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以适应银行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特在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办储蓄卡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卡,是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含储蓄专柜、联办所,下同)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储蓄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自动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在联网储蓄所或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现金。
第三条 储蓄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储蓄卡可与活期存折并用。

第二章 储蓄卡的发卡条件
第五条 开办储蓄卡业务,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储蓄业务已实现通存通兑,且通存通兑网点的数量和覆盖面达到相当规模;
二、安装了一定数量的自动柜员机,且实现了联网作业;
三、通存通兑储蓄网点安装了磁条读写器,特约商户处配备了必要的POS机;
四、配备了相应的打卡设备;
五、储蓄卡业务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 储蓄卡的设计与制作
第六条 储蓄卡由总行统一设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卡号、防伪标记、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性别英文缩写、发卡日期。储蓄卡背面有磁条、持卡人签名和发卡行简要说明。
第七条 储蓄卡由总行统一订作,其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四章 储蓄卡的密码
第八条 储蓄卡必须凭密码使用。首次密码由发卡机构的计算机自动生成。持卡人如需修改密码,可随时在自动柜员机上自行办理。
第九条 密码信封为储户领卡时的必配资料,除合法申请人外,任何人不得拆封。如果发现密码信封已被拆封,经办人员应立即注明发现的时间及简要情况,经当班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储蓄卡的密码不可查询。如果储户遗忘密码,应凭储蓄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申请换卡。凡因储户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储户自负。

第五章 储蓄卡的帐务设置
第十一条 储蓄卡业务部门应根据需要,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和登记簿:
一、在“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持卡人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
二、在“050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空白储蓄卡”科目,核算空白储蓄卡的领入、发出、结存;并设立“注销储蓄卡”科目,核算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以及挂失、换卡、销户等收回注销的储蓄卡;
三、在“051有价单证”科目下,设“待发储蓄卡”,核算已制卡写磁的成品卡。每张待发储蓄卡以1元计价核算;
四、设“储蓄卡开销卡登记簿”、“空白储蓄卡登记簿”、“待发储蓄卡登记簿”、“注销储蓄卡登记簿”等四个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卡的开卡
第十二条 储户申请办理储蓄卡,由联网储蓄所受理。申请时,储户需填写储蓄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储蓄所受理申请后,应打印“储蓄卡领用单”,交储户凭以领取储蓄卡。
第十三条 储蓄卡的打卡,由信用卡部门根据储蓄部门提供的空白储蓄卡和制卡文件集中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储蓄所应对领用的储蓄卡进行发卡确认。
第十五条 储户到储蓄所领取储蓄卡和密码信封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储蓄卡领用单”,经储蓄所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储蓄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 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入的现金,以银行核实的金额和时间为准入帐,支取现金的金额和时间,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自行办理转帐时,其范围仅限于建设银行所属机构其他的存款帐户。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联网储蓄所使用时,应由储户在磁条读器上划卡,并在密码键盘上输入储蓄卡密码。
第十九条 储蓄卡在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储户需先在POS机上划卡,然后输入相应的密码。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须由商户收银员在POS终端机上划卡,输入购物或消费金额,经持卡人确认后,输入密码,并在交易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卡、折并用的,办理无折交易达到规定的笔数后,应由储户补登存折。

第八章 储蓄卡的挂失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发生遗失、被盗,储户应持身份证件到原发卡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采取卡、折并用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存折。储蓄卡挂失原存折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卡、折并用的,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储蓄存折挂失时,储蓄所必须收回储蓄卡。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挂失后,储户要求继续使用储蓄卡,应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章 储蓄卡的吞卡、换卡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出现吞卡,由开箱人员每日清理一次,并逐张登记“吞卡记录”。属于储户操作失误被吞的储蓄卡,储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储蓄所领取(卡、折并用的,还应提供存折,下同)。如属于止付的储蓄卡和长期无人领取的储蓄卡,应作切角处理,送事后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储蓄卡因损坏、变型、记录消失或者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储户应持储蓄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储户应填写换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储户因故终止使用储蓄卡时,应持储蓄卡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储户结清与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户时,应填写销卡申请表,储蓄所经办员应先补登存折,后办销户、销卡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部门应定期打印“注销储蓄卡登记簿”。对已注销的储蓄卡,要按规定集中销毁。对需要更换储蓄卡的,应及时到制卡部门办理制卡。

第十章 储蓄卡的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 储蓄卡的资金清算,包括储蓄所的资金清算和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两部分,分别按储蓄所通存通取和特约商户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储蓄卡业务的统计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储蓄卡业务的发展情况,加强对储蓄卡业务的管理,总行将在有关业务报表中设立相应的储蓄卡业务统计指标,由各行定期填报。
第三十二条 储蓄卡业务的主要统计指标
(一)发卡量;
(二)储蓄卡户数,包括开户数、销户数、结存户数;
(三)储蓄卡的存款余额、交易笔数、交易金额(持卡人用于转帐、消费和其他支付);
(四)开办储蓄卡业务的储蓄所数;
(五)自动柜员机台数;
(六)储蓄卡特约商户数;
(七)商户、储蓄所POS机台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银行服务范围,完善储蓄所功能,向客户提供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以适应银行电子化的需要,建设银行特开办储蓄卡业务。
第二条 储蓄卡是建设银行所属联网储蓄所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储户凭储蓄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自动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可在联网储蓄所和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使用。
第三条 储蓄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储蓄卡可与活期存折并用。
第五条 储户需要办理储蓄卡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填写“储蓄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然后按照银行约定的日期,凭“储蓄卡领用单”到原储蓄所领取储蓄卡和密码信封。
第六条 储蓄卡凭密码使用。储蓄卡的首次密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在密码信封内,如被拆封,储户有权拒领。储户可随时在自动柜员机上修改密码。储户要牢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如遗忘,可持储蓄卡(采取卡、折并用的储户,还应提供对应的存折,下同)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凡储户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储户自负。
第七条 储户持储蓄卡在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应先在磁条读写器上划卡,在密码键盘上输入储蓄卡的密码。储户持储蓄卡在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应先在POS机上划卡,然后输入储蓄卡密码。
第八条 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时,不得存入角分币和硬币,所存现金必须放入专用的存款信封内,且不能超过规定的张数,超过的应分次存入。存入的现金,以银行核实的金额和时间为准入帐。办理取款时,应遵循银行规定的面值和限取次数,取款的金额和时间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九条 储户可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储蓄卡将款项自动转到建设银行所属机构的其他存款帐户上。
第十条 储户用储蓄卡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应先由商户收银员在POS终端机上划卡,输入购物或消费金额,然后由储户进行金额确认,输入储蓄卡密码,并在打印的POS交易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储蓄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否则,储蓄卡将不能继续办理交易。
第十二条 储蓄卡遗失、被窃,储户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向经办储蓄卡的任一联网储蓄所办理口头挂失,但五日内必须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正式挂失,否则口头挂失失效。办理挂失时,储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对挂失时的末笔交易存款余额进行确认,交纳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七天后,储户应持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储蓄卡工本费。储蓄卡挂失时,原并用的存折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的步骤操作。如操作不当或密码使用错误时,自动柜员机将会出现吞卡,储户可凭身份证件到储蓄所领取被吞储蓄卡。
第十四条 储蓄卡因损坏、变型、记录消失、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储户应持储蓄卡和身份证件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办理时,储户应按原户名填写“储蓄卡换(销)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和换卡手续费。
第十五条 储户因故终止使用储蓄卡时,应持储蓄卡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注销手续。如储户结清与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户,或者活期存折挂失时,储蓄卡也必须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