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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4:00:34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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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700号

2005-07-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2002年和2004年,我国获得《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开始实施“中国四氯化碳生产行业淘汰计划”和“中国逐步淘汰三氯乙烷生产行业计划”,对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的生产企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现对这些企业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有关企业接受赠款的运用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附件: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

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1.苏州市新业化工有限公司
2.常熟市虞东化工厂
3.福建省邵武市氟化工厂
4.增城市欧明化工有限公司
5.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省东阳化工有限公司
7.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9.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
11.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重庆天原化工总厂
13.重庆天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
15.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17.南通世洋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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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银发[2004]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秋季开学在即,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人才培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解决高校贫困新生2004年秋季入学的资金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级银监局和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意义,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把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级银监局要精心谋划,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会同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全力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抓紧开展辖区内各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尽快落实中标银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科学测算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鼓励和支持各省级分行积极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级银监局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按照政策规定提高审贷效率,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中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严格按照中标协议约定的贷款需求额度,保证高校贫困新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没有中标的银行,要尽职尽责,保证已经承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各商业银行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设置任何规模和资金限制。各地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

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已经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积极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有效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尚未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高校贫困新生的贷款需求特点,尽快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积极研究通过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鼓励各省市政府出台优惠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生源地贷款。

四、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努力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银监局要密切合作,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把握辖区内高校贫困新生的基本情况,为各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提供政策指导。同时,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有效拓宽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对于各种形式的捐赠助学资金,协调和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在积极发放各项助学贷款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助学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79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学位[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